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1)走私毒品。这里的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品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2)贩卖毒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或者销售自行制造的毒品。(3)运输毒品。这里的运输毒品,是指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托运毒品。(4)制造毒品,这里的制造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
客体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体是毒品。这里的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定
1、毒品数量的累计计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之所以应当累计计算,是因为对毒品犯罪是以毒品数量行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只有累计计算才能对毒品犯罪正确地定罪量刑。但是,对已经被依法处理过的毒品数量不应当再累计计算;超过时效规定不应追诉的,毒品数量也不应当累计计算。
2、毒品的定性分析
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按照这一规定,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分析,而不进行定量分析。即从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对查获的掺入非毒成份的毒品不做提纯计算。但根据#p#分页标题#e#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的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根据第1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②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千克以上;③可卡因五十克以上;④吗啡一百克以上;⑤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克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⑥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⑦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⑧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⑨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拒绝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②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③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④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⑤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p#分页标题#e#);⑥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⑦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⑧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⑨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5款规定,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重处罚事由 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从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