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参与抢劫外逃四年后自首获缓刑
因年少无知与同伴玩时,听说到国道上好搞钱就跟着去了,案发后非常后悔,外逃四年后投案自首。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2004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林某与刘某、杨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一起玩的时候,听说去国道上容易搞钱,就跟着刘某等人一起去,并由刘某携带两把钎刀,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国道遂川路段,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先后劫取过往货车司机的现金700余元,所获赃款除每人分得100元外余款共同挥霍。案发后林某外逃,2008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审理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在国道抢劫过往货车司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但被告人林某在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