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释义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侵犯客体的双重性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区别的主要标志。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财物,因此,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应以抢劫罪论处。这就是说,暴力方法包括故意杀人。具体来说,对于暴力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自觉、积极地利用暴力手段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并抢走财物创造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对胁迫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就会立即付诸实施。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行为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方法”造成的。如果不是行为人以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利用由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被他人打昏、撞伤等)所致不能反抗的状态乘机掠夺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例如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而采取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对于公民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在数额或情节上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无须考虑财物的数额及犯罪情节。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要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使用轻微的威胁或者暴力,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少量财物的,不能按犯罪处理。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此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是占有财物,杀人是夺取财物的一种手段,是抢劫罪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如果既将杀人行为另定为故意杀人罪,又将其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就会对一个行为重复处罚,很显然是不适当的。为了继承财产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谋取被害人的钱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报复或其他动机将被害人杀死,或者杀人之后起意占有死者生前财物的,因杀人并非劫得财物的手段,杀人行为也就不再是抢劫罪构成的一部分,此时,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p#分页标题#e#
3.正确地认定转化的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269条,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不发生适用第269条的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就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虽然抢劫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刑法将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只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因此,不能以人身权利是否被侵犯为标准。对于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
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