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缓刑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获缓刑
 
 
20101117,山东省滨州市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两名责任人被该市中级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易某与同村村民马某自2003年以来合伙承揽建筑工程,由易某负责承揽工程,马某负责现场安排施工。今年5月初,易某、马某承接了滨城区某水库内人工岛观景亭底座修建工程。随后两人组织6名工人开始施工。期间,易某、马某安排工人使用一条白铁皮小船自水库边往水库内人工岛运送砂石料,但未对工人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5178时许,易某见水上风大,便通知马某买来铁丝,将两端固定在人工岛与水库边,并要求工人攀铁丝驾船运料,由某马在现场监督施工。在1340分许,6名工人驾乘小船前往水库人工岛施工作业,行至水库与人工岛距离过半水域处时,小船侧翻沉没,6人均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易某与马某在组织工人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为其雇用的工人提供作业中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6名工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人自愿认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易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