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例
因索债未果,便使用非法手段,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达到索债的目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一审认定吴海、朱永(均化名)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年近60的朱永于2005年与谢某合伙投资工程发生纠纷,谢某于2006年4月20日立具一张欠到朱永人民币38230元的欠条。由于谢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朱永遂于2008年11月将谢某诉至法院,后因朱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朱永心里不服,认为自己是合法的债务为什么就不能要回来。2009年7月中旬,朱永通过卜某介绍,找到吴海等人为其向谢某追讨债务,并许诺以追回欠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酬金。2009年7月18日22时许,吴海和“阿禄”(另案处理)等人以谈生意为由将受害人谢某骗至贵港市小江路口的青藤阁附近的大排档,将其灌醉后扶上事先准备好的柳微车,先后拉载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大新村、港北区石羊塘的益凯宾馆、港北区根竹乡山珠屯进行拘禁,逼谢某还钱,谢某于同年7月20日通过朋友归还了人民币3000元给朱永,当日下午,吴海等人又将谢兆天拉到港南区八塘镇横岭村一丘陵地的烂屋里继续关押,直至2009年7月22日11时许谢某从港南八塘镇横岭村逃脱。
案发后,朱永于2009年7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根据被告人吴海、朱永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吴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朱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认定被告人朱永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