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撤销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应当撤销缓刑,然后对新犯的罪和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生效之日。那么在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行为人在上诉期限内曾经又犯罪或者发现其还有漏罪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和本条的规定,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上诉人尚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是在上诉期已满,犯罪人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判决才生效,才能开始计算考验期。因此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第二款是关于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