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投资诈骗400余万 投案自首获刑13年半
以合作办厂或开发商品房为诱饵,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420万元,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实际投资,而是用于归还债务或个人消费等挥霍。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森茂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森茂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2011年11月,被告人江森茂谎称与其他人在广东省顺德市合伙开办机械厂,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将该厂迁回江西省宁都县工业园,在工业园定购了80亩国有土地办厂,一年内可动工建厂,并以总投资400万元,被害人燕晓菁占30%股份为由,邀请燕晓菁投资入股。燕晓菁表示同意投资100万元并先后付清该笔款项给江森茂。为获取燕晓菁的信任,江森茂于2013年2月6日与燕晓菁的丈夫补签了一份《合作协议》。
2012年7月,被告人江森茂又谎称在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附近购得10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可在一个月内办好手续转成国有土地,一年内可以动工开发建设商品房,并邀请燕晓菁投资入股。燕晓菁同意出资开发其中500平方米土地,占股50%,江森茂与燕晓菁的丈夫在2012年8月10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书》。燕晓菁先后将自己的和其所邀集的其他人的投资款共计320万元付给江森茂。
江森茂收到上述420万元合作投资款后,均未用于购买土地、办理相关手续,而是用于购买汽车、归还债务以及其它个人消费等挥霍。期间燕晓菁等人多次催问江森茂投资项目情况,江森茂均以手续正在办理等理由推脱,在挥霍完投资款、无法推脱后,江森茂关闭手机,并外逃至内蒙古、北京等地。
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江森茂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森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江森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