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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顺走他人钱 自首退赃获缓刑
                                                              银行顺走他人钱  自首退赃获缓刑
       到银行取钱,结果发现柜台上有三沓钱竟然无人看管,被告人潘维民取完钱后顺手拿走小部分钱,并迅速离开柜台现场。离开现场半小时后,他想起银行有摄像头,于是返回投案自首。2013年9月30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潘维民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5月8日9时30分,被害人汤家印来到了虎林市邮政储蓄银行一营业所汇钱,当轮到自己办理业务时,因自己填写汇款单据错误而急忙跑到单据柜台填写表格。此时,被告人潘维民也在该营业所的同一个窗口办理取款业务,竟然发现该窗口附近放置着三沓钱,顿时起贪念,办完业务后顺手将被害人汤家印的一沓5000元人民币盗走。
  走到半路上,突然想起银行有监控,便又返回银行,但此时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潘维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所盗赃款也退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维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维民犯有盗窃罪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将赃物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法院根据上述情节,依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