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强奸女同事未遂 致其轻伤获刑三年
“七夕节”公司组织员工聚餐,男同事饮酒“喝高”后竟强奸女同事。2013年9月17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泽文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泽文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朱某同为上饶某大酒店员工,平时均住在该酒店。2012年8月23日(农历七月七日)晚,该公司组织员工聚餐,杨泽文饮了不少酒。次日凌晨2时许,杨泽文仅穿短裤爬窗进入朱某的房内,欲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朱某发现房内有人进入后大声呼救,杨泽文即掐住朱某脖子欲制止其呼喊,朱某用手抓、嘴咬等方式反抗,杨泽文又从床头拿起一根女式裙腰带勒住朱某脖子,致朱某昏迷。酒店员工闻声后敲朱某的房门,杨泽文越窗而逃。酒店员工破门而入,发现朱某昏迷在房内,立即将朱某送医院抢救。经鉴定,朱某伤情为轻伤乙级,花去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泽文违背被害人朱某意志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杨泽文为防止罪行败露用腰带勒被害人朱某脖子使其昏迷,致被害人轻伤乙级,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被告人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杨泽文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朱某的人身健康权,朱某因杨泽文实施犯罪行为遭受2万余元经济损失,杨泽文应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