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业务起纠纷 砸毁办公用品获刑
34岁的四川威远女子邹佳到银行要求取出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时被拒绝,怒火中烧的她随即将银行内的电脑、网银体验机、验钞机、饮水机等物品砸毁,共造成损失40228元。2013年8月6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邹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被告人邹佳到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广场街广顺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时,该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向邹佳介绍购买理财基金,邹佳随即购买了7万元的理财基金。后被告人邹佳因急需用钱,于2012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到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广场街广顺分理处要求取出存入的理财基金,柜台工作人员解释因该基金没到期,不能取出。被告人邹佳以急需用钱、原意放弃利息为由,再三要求取出,但未果。被告人随即气愤难当,顺手拿起柜台上的花盆砸坏防弹玻璃,后又摔坏大堂一台电脑、一台国光IEC-V800-I落地式网银体验机、一台点钞机、一台复印机、一台饮水机等物品。经鉴定:所毁损物品价值共计40228元。后邹佳与中国农业银行威远县支行广场街广顺分理处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26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佳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邹佳系初犯,自愿认罪,且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邹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