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中年男子强奸“旧情人”获刑五年
                                            中年男子强奸“旧情人”获刑五年

      色胆包天的被告人林某辉连续四晚闯入了“老情人”贲某家中,两次强行与贲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4月25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通奸转化为强奸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林某辉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家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的林某辉,现年47岁。五年前,被告人林某辉与同村妇女贲某曾有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贲某因孩子长大,不愿再与被告人林某辉保持不正当关系,二人遂分手。2012年7月,被告人林某辉从外地打工回来后,获知贲某的丈夫外出打工,遂再起邪念。 
  2012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辉窜到贲某屋外,以聊天叙旧为由请求贲某开门,进屋后林某辉立马撕下伪装,提出要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强行将贲某拉进卧室发生性关系。
  7月28日晚,被告人林某辉又窜到被害人家中,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借机外出躲藏。当晚22时许,当得知林某辉离开后,被害人才返回家中。可刚回到家不久,被告人林某辉手持一把亮铮铮的尖刀再次闯入被害人家中,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并拿出电话欲呼救。被告人林某辉当即将被害人的手机夺走,扬言如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杀死被害人。迫于被告人的淫威,被害人只好就范。
  7月29日晚,被告人林某辉再次窜到贲某家,贲某趁机跑到邻居家借宿躲避。7月31日晚,被告人林某辉再次窜到贲某家,撞开一楼大门冲到二楼,被贲某的丈夫阻拦,双方发生了打斗。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辉与受害人以前虽有通奸关系,但多次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