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乱丢烟头烧毁巨额财物获刑九年
2013年4月19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17岁的被告人肖某上班期间乱丢烟头以致烧毁所在公司巨额价值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来自湖北咸宁的肖某到长乐某纺织公司打工,2011年12月,肖某在值夜班期间离岗到一无人车间抽烟,将未熄灭的烟蒂直接扔在地板的散棉上,致该车间发生火灾。2012年1月,肖某再次在值夜班期间爬窗进入一仓库抽烟,先后将两根未熄灭的烟蒂直接扔在仓库内的成品纱上,肖某离开时虽发现成品纱已起火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该仓库及所在楼房发生火灾。经鉴定,两次火灾造成损失共计3514万余元。另查明,肖某因父母离异自幼随父生活,其父一方面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照顾,另一方面因不善交流引导,常施以“棍棒教育”,对肖某的心理及性格塑造产生极大消极影响。因成绩欠佳,肖某小学未毕业即辍学四处流转学艺、务工。2009年,其随父离开家乡到长乐某纺织公司务工,因工作态度欠佳,时常被父亲拒之门外而不得不在车间睡觉。案发时,肖某见其随手扔的烟蒂造成散棉和成品纱起火,心存恐惧而选择放任,致火灾发生并蔓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明知散棉及成品纱系易燃物品却故意在车间及仓库吸烟,并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蒂致火灾发生,且在实施第二起行为时,发现着火后出于害怕与逃避责任,不采取报警等措施,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肖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且其成长过程中严重缺失家庭关爱与引导,对事态发展缺乏预期与警觉,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