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板利用客户信任骗取货物价值126万获刑11年
东莞某五金厂老板陈某先下小单按时付款骗取客户信任后,再下大单诈骗客户货物价值126万多元,2013年4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2009年4月,40多岁的四川男子陈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开了一家五金涂料加工厂。
2010年7月,陈某联系被害单位某涂料公司,声称需购买涂料从事加工业务。随后,陈某分3次购买了983公斤涂料,并按时付了款,就此骗取了涂料公司的信任。此后,陈某加大了采购量,约定货到60日内付款,并与涂料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涂料公司信以为真,按陈某要求,从2010年9月份开始,又分13次向陈某的工厂运送了涂料共近6万公斤,仅收回货款人民币1万多元,被骗货值达人民币126万多元。
2010年11月23日,陈某得手后潜逃外地。涂料公司发觉被骗后立即报案。2011年8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四川省成都市将陈某抓获。破案后,被骗货物均未能追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逃避债务,该厂只是暂时停业整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