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毛竹惹祸 司机担责领刑
2013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2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吴某驾驶满载毛竹的变型拖拉机行驶在泰宁城关零公里桥头。13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该变型拖拉机右转弯时,车辆上装载的超长的毛竹将靠河边骑自行车朝相对方向行驶的叶某刮倒,并致其连人带自行车坠入河中,事故造成叶某溺水窒息死亡的后果。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全额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