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人周江红来分宜打工,在一饭店做厨师,老板好心安排其住宿,然而周江红发现住宿内存放很多名贵白酒,便心存歹念,与刘辉里应外合将这些白酒盗走,后被抓获归案。2013年3月18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江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周江红经人介绍在被害人钟某经营的分宜一饭庄做厨师,钟某将其安排至自家的车库内住宿,并将车库门钥匙交给周江红。周江红住进车库后,发现车库内存放了很多名贵白酒,便心存歹念,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刘辉,告知其想在车库内盗窃白酒,并要刘辉打听这些白酒的价位,承诺刘辉如将所盗白酒销售出去,即可从中获取500元好处费。之后,刘辉在宜春市面上询问相关白酒的价格及销路,在得知销路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刘辉电话告知周江红先将酒偷回宜春再联系买家。
8月19日上午11时许,周江红在分宜县商城附近租了一辆面包车窜至车库旁,用事先偷配好的车库门钥匙打开车库,盗窃6箱四特东方韵酒(弘韵型)、2箱朗牌特曲酒(T9型)、1箱朗牌特曲酒(T6型)、1箱朗牌特曲酒(T3型)及3箱五年四特酒。尔后开车将所盗窃的白酒运至宜春市火车站,并将3箱五年四特酒卖给易某,从中获利600元。同时,周江红约好刘辉在宜春市东门加油站等。中午,二被告人见面后,刘辉提出将盗窃的白酒存放宾馆内,周江红不同意,于是二被告人将白酒运至宜春市袁州区贸易广场附近的一商务宾馆准备销赃。之后,周江红以100元的价格将2瓶朗酒卖给了该宾馆工作人员,后又以400元的价格将3瓶朗酒和2瓶四特东方韵卖给谢某,并当场获得200元预付款。次日,周江红将1瓶四特东方韵和1瓶朗酒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其亲戚。期间,刘辉也联系了买家,但都未谈成。经依法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0844元。
被告人刘辉到案后,揭发了被告人周江红的两起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江红伙同“新宝”及另一个青年窜至宜春市袁州区青龙商厦对面的箭道市场,盗走9包鹰小椒、3箱上品鲜调料、2箱麻辣鲜、1箱太太鸡精。经依法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45元。2012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江红窜至宜春市袁州区农民街上,盗走一辆绿色金霸王牌电动车。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周江红参与盗窃3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4969元(其中参与共同盗窃人民币2298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辉参与盗窃1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0844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周江红系主犯,被告人刘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刘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辉到案后检举、揭发了被告人周江红盗窃干辣椒和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刘辉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所盗白酒大部分经扣押并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钟某,被盗电动车也已被找回,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