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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剐蹭起争执 冲动男子获缓刑

                                  汽车剐蹭起争执  冲动男子获缓刑

     家住济宁市中区的魏军因为一件小事太过冲动,赔偿别人22万余元,还给自己带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11月1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

  魏军在济宁市市中区车站西路一处餐馆就餐时,因其停放在该餐馆门口的轿车被王某等人乘坐的白色面包车剐蹭,双方发生争执。太过冲动的魏军从饭店门口拿起一木棍砸向王某头部。王某右眉处被打伤,鲜血直流。后经医院治疗,王某右眉弓处留下愈后遗留明显条块状疤痕,长8厘米多,并致使眼部容貌毁损。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已构成重伤。

  2012年3月,魏军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魏军一次性赔偿孔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孔某建议人民法院对魏军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军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魏军已与被害人孔海营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