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拳声音大砍死人 五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2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猜拳声音大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该院依法判处马祖文等五名被告人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马祖文、马磊磊、王江明及其妻子陈媚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上述几人去全州镇滨江路茶友茶庄喝茶。马祖文、陈媚到茶庄后,王江明、马磊磊即开车去接被告人马新军、周建国。此期间,马祖文与同在茶庄内猜拳喊码的被害人唐全斌(男,殁年,27岁)、倪榛、唐昭继、奉文峰因猜码声音大而发生口角。当王江明、马磊磊、马新军、周建国一同到达茶友茶庄后与马祖文坐同一桌,期间,马祖文持啤酒瓶朝唐昭继的头部砸去,当唐昭继等人还手时,被告人马祖文喊“打”,马祖文、王江明、马磊磊、马新军、周建国分别持板凳、卡刀等凶器打击唐全斌、倪榛、唐昭继,马新军持刀刺击唐全斌、倪榛,导致唐全斌死亡、倪榛受轻伤。案发后,王江明驾车搭载马祖文、马磊磊、马新军、周建国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祖文仅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而与被告人马新军、马磊磊、王江明、周建国持刀、啤酒瓶、板凳等凶器砍打他人,致他人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马祖文、马新军、马磊磊、王江明犯罪后,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马新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建国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至庭审结束前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为自首。被告人王江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祖文提出犯意并先动手、马新军在共同犯罪中持刀捅击二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磊磊、王江明、周建国均参与殴打对方,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周建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马祖文、马新军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元,分别赔偿了被害伤者倪榛的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倪榛的谅解。被告人马磊磊、王江明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分别赔偿了被害伤者倪榛的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了倪榛的谅解,可见其确有悔罪表现。
综合上述事实与情节,该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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