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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售病死猪肉 非法经营获刑

                             收售病死猪肉  非法经营获刑

      租用民宅、承包鱼塘做窝点,合股非法经营,分工合作,“一条龙”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肉。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张某、牛某(均另案处理)筹划在化州市租用一民宅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窝点,并于当年11月开始无证非法经营收购及销售病死猪肉。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谭某分别投资3万多元加入合股非法经营。被告人李某则以个人名义承包鱼塘,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的窝点。销售病死猪肉所得利润按照每人入股的点数分成。张某、牛某负责到附近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和销售病死猪肉,谭某负责屠宰病死猪,林某负责收购、销售病死猪肉的统计及屠宰窝点日常生活支出的管理。

  2012年6月18日,化州市公安局搜查该窝点,当场扣押一批屠宰生猪工具和约3800市斤已经屠宰好的病死猪肉、排骨等。经鉴定,被扣押的病死猪肉价值3万余元,已销售的猪肉价值4.8万元。经过对扣押的部分销售单据的统计,另查明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为5.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谭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非法经营屠宰及销售病死猪、残猪生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