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救人英雄买卖枪支 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2012年9月14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枪犯罪案件,鉴于被告人邓某曾因见义勇为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等有关情况,以被告人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邓某今年32岁, 2007年11月23日深夜,在苏州打工时路遇一名年轻女子投河轻生,邓某不顾寒冷跳入河中将女子救上岸,其事迹曾被多家媒体报道,邓某因此荣获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证书,并被阜宁县政府评为2007年度全县十佳文明新事,授予了“感动阜宁”奖杯。他出于爱好,经常光顾军事网络,去年3月,身为枪迷的他被一则网络上贩卖枪支配件的信息所吸引。出于一念之差,走上了枪支买卖的歧途。
阜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3月份起,被告人邓生通过网络发布气枪配件买卖等信息,通过QQ和短信方式与他人联系,并通过银行汇款、快递邮寄的方式实施买卖气枪配件、铅弹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11月,警方在被告人邓生的租住处及所收的邮件中查获并扣押了气枪1支、铅弹864发及非成套枪支散件若干,经鉴定,该气枪可以正常发射,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被扣押的非成套枪支散件中有130件系预充气式气枪的零部件,可折算为成套枪支4支。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生退出贩枪赃款10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阜宁法院高度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充分考虑被告人邓某曾经见义勇为的事迹以及其认罪、悔罪、主动退出非法所得的态度,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