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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碰瓷”真抢劫 自首获刑七年

                                假“碰瓷”真抢劫  自首获刑七年

      真“碰瓷”诈骗钱物已是法理不容,可被告人刘某和同伙却捏造一个假“碰瓷”情节直接向司机行抢,开庭审理时还辩称只构成诈骗罪。2012年8月31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八千元。

  双清法院审理查明,何某、苏某、余某、赵某(均已判刑)商定用假“碰瓷”真抢劫的方法向外地货车司机要点钱花,后何某又纠集了被告人刘某。2008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苏某驾驶小车搭载余某、赵某,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何某,五人在邵阳大道与大兴路口交叉处,发现一辆悬挂湘E牌照的外地大货车,苏某即驾驶小车从货车左侧超车,故意往右侧占道,迫使货车往右避让。刘某驾驶摩托车从货车右侧超车示意停车,将被害人阳某驾驶的货车拦停后,何某爬上货车驾驶室,假借人被车撞并摔伤为由要求赔偿。货车司机阳某不肯,随后爬上驾驶室的余某和赵某一齐殴打阳某,迫使其交出现金200元后,余某和赵某等人又对随车货主实施殴打,逼迫货主交出现金3000元。

  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何某、苏某、余某、赵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在邵阳大道沿线、高速公路东入口引路处、江北大道、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等地方用同样的手段,抢劫八台外地牌照的货车,合计财物21580元。

  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察,其他作案同伙相继落网并受到法律制裁,刘某迫于压力于2011年11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双清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和辩护人辩解只是想“碰瓷”讹诈点钱花,意图将此行为说成是诈骗,以减轻罪名。但法院审理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及同伙甚至连虚假的碰撞行为都懒得去做,直接编造“碰瓷”谎言逼迫司机拿出钱物。司机并未真正受骗,而是基于被告人及同伙的暴力威胁而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碰瓷”,而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最终,双清法院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