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利用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分别获刑
2012年3月2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汽车干扰器使受害人的汽车不能上锁,然后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江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勇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江、朱勇华乘坐一部小车携带汽车干扰器来到奉新县罗市镇仰天峡漂流景区停车场。由朱勇华利用干扰器使受害人崔某的小车不能上锁后,由刘江望风,朱勇华进入崔某小车内盗得HTC手机一部和现金1000元。随后朱勇华又利用干扰器使受害人刘某的别克小车不能上锁后,由朱勇华望风,刘江打开该车后备箱盗得男士挎包两个。随后两人逃离现场。途中,两人清理该两个包后留下诺基亚E71手机一部、奥克斯手机一部、爱国者数码相机一部、精工手表一块、受害人花木的身份证及现金3000元,挎包及其物品被丢弃。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562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勇华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5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江因犯盗窃罪,2002年4月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勇华、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勇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勇华、刘江自愿认罪,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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