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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戒毒劫持人质 瘾君子获刑五年半

                                     为逃避戒毒劫持人质 瘾君子获刑五年半

 

      为逃避强制戒毒,被告人黄莽持刀劫持人质抗拒追捕。此举非但没有逃脱被强制戒毒的命运,同时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2011年10月12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曾被强制戒毒的被告人黄莽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子仍心有余惧,但自戒毒所出来后,始终无法抗拒毒品的诱惑,又重新染上毒瘾。2011年6月12日,在田东县刚刚吸食了海洛因的被告人黄莽应粉友的邀请前往德保县城玩。17时许,被告人黄莽与粉友步行至德保县德盛路金润宾馆附近时,被缉毒警察依法予以盘查,因怕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黄莽便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刺向警察,趁警察后退躲避之机,被告人黄莽撒腿狂奔而逃。

       当逃至德盛路118号店铺门前,见该处站着一名中年妇女,情急之下便揽住该妇女,用牛角刀架在该妇女脖子处,以杀死该妇女相威胁,要求追赶前来的警察停止对其追捕。见警察不敢上前,被告人黄莽用刀架着人质往店铺内拖拉并欲往楼上逃跑,受到惊吓的人质瘫在楼梯口处苦苦哀求,表示其刚做过心脏手术,体力不支无法上楼。黄莽见其所述属实,便放开人质独自逃至楼顶。当被告人黄莽逃至隔壁“真悦旅馆”楼顶,发现已无路可逃后,便绝望的在楼顶的一房间内用牛角刀自伤腹部。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放开人质独自逃离,属犯罪中止,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莽为逃避缉毒民警的追捕,持刀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对民警进行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从被告人持刀实际控制了人质对民警进行威胁逃避追捕开始,就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已无中止的可能,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在劫持人质的过程中,见被害人刚做过心脏手术,并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其离开,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属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黄莽有较好的认罪表现,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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