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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设赌场 电玩城老板获刑

                                           共同投资设赌场 电玩城老板获刑

      江苏徐州一男子与人合伙投资一家电玩城,设置大量赌博机在里面牟利,2011年9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10月,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吴某、拾某、王某(均已判刑)、史某经协商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投资128万元经营了一家娱乐电玩城,并分别持有股份。后被告人谢某与吴某等人到广东省番禹市购买“捕鱼达人”、“马戏团”、“铿锵斗地主”、“怒海狂鲨”等赌博机并设置于动漫城内。2009年12月2日,动漫城开始营业。2009年底,经被告人谢某与吴某、李某、拾某、王某共同商议后,决定将“捕鱼达人”、“马戏团”、“铿锵斗地主”等游艺机进行退币经营,从中非法牟利。2010年3月,上述人员再次商议后从“七彩阳光动漫城”获取的收入中出资经营“冰界”分店,并从广东省番禹市购买“怒海狂鲨”、“森林舞会”、“飓风赛车”、“游龙戏凤”等游艺机设置于“冰界”店内进行上分、退币经营。2010年4月15日,上述两家电玩城被公安机关查封。经营期间,参赌赌资总计达380余万元。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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