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杀死女友抛尸被判死刑赔偿33万
因女友不愿继续交往,竟残忍将其杀害并抛入河中。2011年8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国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为330589元。
被告人张国杰,别名柳杰孜,男,1991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学院在校学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国杰将被害人薛某(殁年21岁,系安徽省审计学院在校学生)约至泗县泗城镇上海商贸城其姐姐张某某家中。期间,二人因感情之事发生争执。晚上18时许,薛某欲离开房间回家,张国杰不让走。在争执过程中,张国杰双手掐住薛某颈部将其按倒在卧室床上,直至其窒息死亡。20时许,张国杰将薛某尸体抱下楼,骑踏板摩托车,将薛某尸体运至泗县北边八里桥南侧路东旁停下,抱着薛某尸体走到桥南东侧河道斜坡上将尸体沿着斜坡推下水中。在确认被害人尸体落水后骑摩托车回到其姐姐张某某家。后张国杰将其杀人一事告诉其姐姐张某某,张某某又将此情况告诉其父母,他们先后赶到张某某家中劝张国杰投案。23时许,被告人在其家人和亲友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薛某系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张国杰供述,薛某是他高中同学,他们从高中二年级就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一直感情很好。由于薛某家人的反对,最近一二年,薛某开始提出分手。他很爱薛某,不想分手。为这事多次商谈,薛某没有回心转意。遂产生杀死薛某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杰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出于极端自私心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将被害人扼颈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张国杰杀人后又抛尸灭迹,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张国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