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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截留炸药3000斤倒卖牟利获刑11年

                                         爆破员截留炸药3000斤倒卖牟利获刑11年


      2011年7月1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钦星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郁文军有期徒刑6年,黄高锰有期徒刑4年,韦德才有期徒刑3年。
 
      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钦星利用其在南丹县芒场镇境内六河高速公路二标段一工区任爆破员的工作之便,在每次领取炸药实施爆破作业时截留炸药,共计61件,1464公斤。王钦星为牟利,分多次将所截留的炸药卖给被告人郁文军。郁文军买下炸药后,除留下少量自己使用外,又转卖给被告人黄高锰960公斤、韦德才360公斤。非法买卖的炸药除了部分已被使用,余下炸药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收缴。

      据了解,这些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目的,主要是用于非法采矿,给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买卖数量巨大的爆炸物,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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