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碾压行人后逃逸 两无良司机领刑
两个无良司机先后碾压受害人后如出一辙,既不施救,也不报案,而是逃之夭夭,最终落入法网。2011年6月2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以被告人罗团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胥文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2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胥文辉酒后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从东乡县岗上积返回东乡县城,与公路上行人乐某发生碰撞,乐某受伤后倒在公路中间。被告人胥文辉下车看了一下,见乐某还在动,未对乐某进行抢救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饶某驾车路过,见发生交通事故,于19时58分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公路上拦过往车辆不让通行,防止车辆再次碾压到受害人。然而,当晚20时许,被告人罗团辉驾驶货车途经事故现场,不顾饶某摇手要求停车的手势,再次碾压乐某双腿,随即驾车逃离现场。饶某看到后,驾车追被告人罗团辉货车,但没有追上。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乐某经送东乡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东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团辉、胥文辉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1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胥文辉向被害人赔偿26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罗团辉向被害人赔偿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部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团辉、胥文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团辉、胥文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文辉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其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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