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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者索要“封口费” 敲诈勒索被判刑

            假记者索要“封口费” 敲诈勒索被判刑

     河南郑州一男子假冒新闻记者,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威胁“采访对象”勒索钱财。201161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

     2011591530分左右,郑东新区第一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到张某某电话报警,称有人假冒记者,对他进行敲诈,现在犯罪嫌疑人约他在中州大道货栈街东北角付钱。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韩某于1550多分来到中州大道货栈街东北角,向张某某索取三千元钱,民警当场将其抓获。民警于1620分将涉嫌敲诈勒索的韩某传唤至郑东新区第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5712时许,被告人韩某根据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驱车赶至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贾鲁河河道高集段张某某的沙场内,冒充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记者,并让随行的丁某某、申某某对沙场进行录像。随后,韩某留下联系方式,带着申某某返回郑州。同日晚上,张某某打电话给韩建军,问如何解决时,韩某要求张某某到郑州面谈。不久韩某又打电话给张某某,以曝光张某某违法采沙为要挟,要求张某某支付钱财解决此事。同年59日上午,张某某赶到郑州,并与韩某、李某某联系,李某某、韩某仍称不给钱即曝光,并让张某某在郑州市中州大道与货栈东北角处等候。随后,张某某报警,民警立即守候在中州大道与货栈街交叉口。韩某赶到双方约定地点,要求张某某给付3000元私了。韩某接过3000元准备离开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采取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