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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毒血旺”案一审当庭宣判

                                重庆“毒血旺”案一审当庭宣判

       201168上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毒血旺”案。
       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某租赁房屋,聘用被告人罗六清加工生产牛血旺。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危害,仍然在加工生产牛血旺的过程中加入甲醛用于保鲜。从20109月至2011317案发,郑礼桥、罗六清平均每天加工生产牛血旺约30004000斤,累计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郑礼桥将生产的牛血旺销往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的农贸市场,被大量居民食用,销售金额1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性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仍然在加工生产的牛血旺中掺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甲醛的牛血旺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罗六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