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经营起歹念 集资诈骗获重刑
2011年5月13日上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彭某斌、罗某杰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20万和3万,同时判令被告人彭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51名被害人的欠款共计797.195万元。
经蕉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罗某平(已故)与刘某灵合股开设宁德东湖某电器商行,经营家电销售和维修,被告人彭某斌(罗某平之妻)协助罗某平筹措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03年3月,罗某平与刘某灵注册成立宁德市新东湖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湖公司)专营某品牌电器。2005年5月,刘某灵退股后,罗某平将被告人罗某杰(罗某平之子)作为股东之一并更改工商注册登记,被告人彭某斌正式参与公司经营,出任公司出纳,被告人罗某杰于2006年7月开始参与公司经营,任公司股东。
公司成立之初,因资金不足,被告人彭某斌和罗某平就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他人借款经营。几年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经营利润扣除开支后基本没有盈余,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以及海尔公司加大进货额的要求,被告人彭某斌和罗某平只能持续向社会公众借款。2005年5月,股东刘某灵见状退股。被告人彭某斌和罗某平明知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外债,为延续资金链条,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采取夸大公司经营规模、虚构经营收益的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相,继续以公司进货周转、工程垫款、购买店面等名义,以1.5-3分不等的月息向社会公众集资,至2009年3月份向60多名被害人借款累计达人民币1350.6万元。所借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接待、银行按揭还款、归还部分借款本息、购置房产、购买车辆及家庭日常开支等。
被告人罗某杰在参与新东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明知被告人彭某斌和罗某平有向社会公众借款的情况,仍按被告人彭某斌和罗某平的授意,实施了银行转帐、支付利息等帮助行为,并经手向四名被害人借款合计人民币33万元。
2009年4月6日罗某平病故,部分借款人催讨借款。被告人彭某斌无力返还,便委托其弟处理其资产用以偿还债务,随后与被告人罗某杰在同月13日潜逃(后彭某斌投案自首)。至案发,被告人彭某斌和罗某平已归还被害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88.834万元,尚有人民币861.766万元未归还。
2009年4月16日,宁德市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斌、罗某杰的亲属将库存电器及部分营业款按40%-50%的比例返还部分被害人借款共计人民币89.1646万元。
#p#分页标题#e#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斌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1350.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达861.7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杰明知被告人彭某斌在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仍帮助彭某斌向他人诈骗合计33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达31.32万元,其行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斌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与罗某平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斌在实施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杰在被告人彭某斌等人的授意下实施集资诈骗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罗某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返还被害人部分资金,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彭某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