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0万讨好女友 构成犯罪领刑二年
2011年6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底,时任焦作市某水泥公司驻商城县分销点负责人的李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一名湖南女网友,并很快发展成为网络恋人关系。为了支付与网友见面游玩、长时间手机聊天产生的高额费用,不到一年内,李某先后挪用公司货款105865.26元。2007年10月,由于公司查帐,惟恐罪行暴露的李某伪造了自己被绑架的假现场后仓皇外逃。2011年2月,刚刚返回家中的李某在网吧上网时,被警方抓获。
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某水泥公司分销处负责人,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在侦查、审理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向公司退赔赃款5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