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30万超期未还 药店老板获刑5年
一个半月内,恶意透支信用卡近30万元,银行三次催收仍有近19万元未还,且多次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居住地逃避还款。2011年6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
陈某在经营药店期间,于2010年1月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的白金金穗贷记卡。2010年1月31日陈某第一次在柜台取现3万元起,至同年3月14日,陈某刷卡消费193880元和套取现金103000元,共计透支人民币296880元。
2010年5月14日陈某还款50000元。此后,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归还其余透支款项。银行发现其违规行为后,先后于2010年5月17日、5月26、6月7日三次信函催收,并多次联系其表哥林某协助催收。同年6月7日,陈某还款6万元。随后,陈某为逃避金融部门的催收,将办卡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变更,同时将自己的药店卖与他人后离开石柱县。2010年10月20日,陈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抓获归案。
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后超过规定期限不还,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自己曾两次主动还款,后其家人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他主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目的;另外,银行未明确告知透支后的还款期限及违约的法律后果,不能按时还款的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银行向陈某办卡时登记的住址发催收函无不当,陈某明知银行在催其还款,但因缺钱故意拖欠,同时外出并更换了联系方式,造成大额余款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属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的家人在陈某被抓获后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不影响对陈某的定罪。陈某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在相关申请材料及合约上有明确的告知还款期限,且陈某明知发卡银行在催收仍不归还,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