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残杀乘客被判死缓 同时被宣告限制减刑
日前,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站在上海一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蒋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2010年8月底,欲赴外埠出差赶往长途汽车站的赵小姐扬招并搭乘上蒋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赵小姐与蒋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一怒之下,蒋某操起车内备用的螺丝刀对赵头部戳刺十余下,还用手扼赵颈部,致赵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蒋某驾车至本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附近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河中,并将作案工具螺丝刀及赵随身携带的物品陆续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蒋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提供服务,但其在搭载被害人过程中,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采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决意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制度简介
限制减刑是指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二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其中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限制减刑系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设置的措施,旨在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要求,对于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死缓罪犯的最低执行刑期,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影响社会安全,而且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别悬殊。限制减刑制度延长因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造成为减少死刑适用的替代措施,能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底司法贯彻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