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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释义

                                                 侵占罪释义

()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构成
行为 侵占罪的行为是侵占。侵占行为是指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因此,侵占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合法持有。侵占行为是以合法持有为前提的,这里的合法持有以下情形:①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委托,是指委托人出于一定目的,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某一事项交给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基于这种委托关系,而获得了在委托期间对委托人财物的保管权。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事项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委托代为保管物品,委托代购、代买某种物品,委托代为转交、转送某种物品,委托代为接收某种物品,委托代为邮寄物品等。②基于租赁关系而持有。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给承租人有偿使用。承租人基于这种租赁关系,而获得了在租赁期间对出租人财物的使用权。③基于担保关系而持有。担保,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物权的行为。由担保而形成的物权,称为担保物权,包括质权和留置权等。质权人或者债权人基于这种担保关系,而获得了对第三人或者债务人财物的占有权。④基于借用关系而持有。借用,是指出借人将出借物无偿地提供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基于借用关系,而获得了对出借人财物的使用权。⑤基于无因管理而持有。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之物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关系。⑥基于不当得利而持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某种利益。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其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并非违反法律,可以视为合法持有。
(2)非法占有。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非法地占为己有。占有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非法处分。这里的非法处分,是指将他人之物作为本人之物而加以处置。非法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是行为人通过抵押、买卖等法律形式将他人财物予以处置。后者是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加以消费或者隐匿。②非法转移所有权。这里的非法转移所有权,是指通过法律形式将本人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例如,对于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通过伪造文件的方式转到自己名下等。
客体 侵占罪的客体,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形式:(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一般之物。(2)遗忘物。遗忘物,顾名思义,乃所有人遗忘之物。在刑法理论上,遗忘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丧失其占有之动产。由此可见,遗忘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这是遗忘物与正常占有之物品的根本区别。第二,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对行为人的本意。这是遗忘物与遗弃物的根本区别。遗弃物与遗忘物的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遗弃物之丧失控制仍出于行为人本意,而遗忘物之丧失控制则非出于行为人本意。 (3)埋藏物。这里的埋藏物,包括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
主观方面 侵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予以非法占有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侵占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里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指经财产所有人或者有关机关要求退还或者交出而加以拒绝。#p#分页标题#e#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起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加重处罚事由 犯侵占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告诉乃论 侵占罪是告诉乃论之罪,即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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