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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 终审领刑一年十个月

                  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 终审领刑一年十个月

 
     参与传销并非法拘禁他人的四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刑一年十个月后,其中三名被告人又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认罪伏法的同时请求从轻处罚,201161,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0918920,被害人李××、陈××二人先后被人以到南阳市找工作的名义骗至南阳市宛城区蔡庄社区一民房里搞传销,为了让2名受害人参加传销,根据该组织的主任(身份不详)安排,由传销人员袁某、高某、曹某、周某负责主要看守,其他传销人员唐××、何××、吴××等10人(此10人另案处理,已行政拘留)辅助看守,对二人采取反锁大门、陪同吃饭、睡觉、聊天、上厕所等方法,对两名受害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直到20101022名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被非法拘禁均达12日以上。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高某、曹某均上诉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高某、曹某、周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高某、曹某上诉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法院对以上上诉人的认罪、服法的酌定从轻情节已予以考虑,故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