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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

()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
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刑法对杀人的方法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均系杀人行为。杀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作为,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例如出于杀人的故意,母亲不给婴儿喂养致其死亡的,就是由不作为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客体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自出生,终于死亡。关于人的出生,一般采用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呼吸的标准。在此之前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因此伤害或者杀害怀孕的妇女,致使流产或者胎死腹中的情形,只能视为是对母体的伤害或者杀害,对胎儿来说则不存在杀人的问题。关于人的死亡,传统的观点是采用心跳停止的标准,即以人的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心跳、脉搏和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准。而目前医学界逐渐采用脑死亡的标准,以人脑(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处于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即全部功能不可恢复地完全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刑法并未对人的死亡标准作出明文规定。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即视为刑法上的死亡标准。根据脑死亡的标准,一个人经医学判断为脑死亡,即使仍有心跳和呼吸,也视为已经死亡。因此,撤除维持其心跳和呼吸的医疗器械,使其停止心跳和呼吸,不能视为杀人行为。
结果 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已经死亡,即为杀人既遂;没有死亡,即为杀人未遂。
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责任形式 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即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直接故意杀人,往往存在杀人动机。杀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报复杀人、图财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等。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认定
1、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属于正当化事由,这是一个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中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难以忍受、无法治愈的疾病,并且濒临死亡,为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病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请求或者同意,采取适当方法,使其无痛苦地死亡的行为。由于在安乐死的情况下,病人虽然濒临死亡但毕竟没有死亡,通过安乐死致其死亡。显然,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安乐死杀人与一般杀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安乐死杀人主观上是为减轻病人临死前的痛苦,客观上是经病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请求或者同意,而一般杀人不具有上述特征。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允许安乐死,即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目前世界上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只有荷兰真正实现了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目前对消极安乐死,即为病人无痛苦地提早死亡,经病人本人请求或者近亲属同意,采取放弃治疗或者撤除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而对于积极安乐死,即为使病人无痛苦地提早死亡,经病人本人请求或者近亲属同意,采取注射针剂、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行为。一般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只是考虑到安乐死的可宽恕性,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p#分页标题#e#
2、自杀相关行为
自杀是基于本人意愿而结束生命,因而自杀与杀人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杀人是他杀。但在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时候,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自杀相关行为的界限,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教唆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在教唆自杀的情况下,他人本无自杀之心,是在教唆人的唆使之下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了自杀行为。显然,自杀的教唆者主观上有使他人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他人毕竟是自杀而死。因此,教唆自杀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
(2)帮助自杀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这里的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他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他人本人实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帮助行为与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二是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对自杀者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这是一种受托杀人,尽管对自杀者来说这是一种自杀,但对于帮助者来说这是一种杀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对此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3)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自杀者在自杀中均已死亡,当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自杀者各自自杀,他人已死,其中一人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一人将他人杀死,本人却因反悔而未自杀或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4)致人自杀
致人自杀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或者争吵、轻微殴打等引起被害人自杀。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有关犯罪处理,并将自杀作为致人死亡的情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逼迫自杀
逼迫自杀是指利用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自杀并非死者所愿,因此名为自杀实则杀人,这是一种借被害人之手杀被害人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在认定这种逼迫自杀行为的时候,要查明逼迫的程度及其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还要查明逼迫者主观上的杀人故意。
3、故意杀人罪与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分
如前所述,刑法对杀人方法并无限制,因而以放火等方法杀害他人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因而就存在两者如何正确区分的问题。我认为,应以放火等方法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区分标准。如果放火等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基于杀人故意在偏僻之处焚烧独户房屋致使他人死亡的,应定故意杀人罪。否则,就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以放火等方法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着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整体法,即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轻处罚事由 犯故意杀人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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