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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得身份证办信用卡 疯狂透支获刑五年半

          用拾得身份证办信用卡 疯狂透支获刑五年半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居民苏飞,在其家乡拾到他人身份证后来到广东省韶关市,用拾到的他人的身份证购房和骗领银行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武江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一审判决。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飞在湖北省随州市拾到刘勇的身份证之后,于20098月用刘勇的身份证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26号购买了富康山水华府旭月园某幢702房。
      2010322至23日,苏飞使用刘勇的身份证,并以富康山水华府旭月园某幢702房以及伪造的刘勇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机务段材料员的工作证作资信证明,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市分行等五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共5张。并使用刘勇的身份证,先后向韶关建行等四家银行骗领借记卡共4张。尔后,用骗领的5张信用卡透支人民币共计79579.45元,截至案发未偿还款高达68995.75元。
      2010624,刘勇发现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76日将苏飞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骗领的信用卡4张。
      另查实,2010628,苏飞与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预约合同》,以50万元将富康山水华府旭月园某幢702房出售给周某,苏飞收到订金2万元。201073,苏飞收到周某交付的首期房款28万元。
      案发后,苏飞的亲属向韶关中行偿还苏飞透支款10404.67元。
      武江区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苏飞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飞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苏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