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仍代销 构成犯罪获刑罚
明知是他人偷来的赃物,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忙销售。2011年5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包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7月25日,王永、勾长(二人已判刑)、王林(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理工学院北门对面的小道内持刀将徐伟砍伤后,抢走徐一条金项链、一部手机、一块手表后逃窜。2009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永、勾长等人找到被告人包荣,让包荣帮忙将金项链卖掉,包荣在明知该项链系抢劫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王永等人在市区内寻找买主,此后,在世纪百货内将金项链出售,卖得赃款10600元,包荣分得赃款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荣明知是赃物仍然帮助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包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