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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
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是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里的非法,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拘禁而言的,正是这种非法性,表明非法拘禁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拘禁,是指一种丧失人身自由的状态。
主观方面 非法拘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拘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非法拘禁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但《立案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参照这一标准,非法拘禁罪的罪量要素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认定
1、非法拘禁的转化犯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处罚。”这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拘禁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与杀害行为,对此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因而是非法拘禁的转化犯。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之定性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在外观上极为相似:两者都是将他人扣押作为人质,以此相要挟,要求他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赎金以换回人质。两者的区分在于:前者是以他人欠债为前提的,其所索要的他人所欠之债,这是一种索债型的非法拘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索债因而并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索债的手段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绑架勒赎,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与绑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在理解这里的债务的时候还需注意,根据20006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四#p#分页标题#e#)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拘禁罪而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拘禁罪而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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