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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放火罪

()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
行为 放火罪的行为是纵火。这里的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客体 放火罪的客体是财物与人身,包括焚烧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焚烧上述财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应当指出,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放火罪。
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刑法修正案(三)第1)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 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 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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