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致1死2伤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14年
一辆小轿车撞倒了路人,不仅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前行,随后这辆轿车上演了“疯狂的赛车”,逃逸的短短2000米内又连撞2人,最终导致1死2伤的悲剧。这是去年7月19日晚在河南省南召县城附近发生的一幕。5月9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肇事司机酒后无证驾车导致的悲剧案件,被告人谷某因酒后驾车多次肇事,一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谷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BJAxxx号银白色“富康”轿车由北往南行至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体育场附近路段时,将路上行人王××撞倒致伤后继续驾车前行。当该车辆从东往西沿南召县新世纪大道行至城郊乡政府附近宏远中学门口路段时,又将路上行走的女孩赵××(九岁)撞倒致死。被告人谷某仍继续驾车前行,行至南召县城南白沙岭朱氏汽车修理厂门口附近路段时,将路上行人张×撞倒致伤。被告人谷某稍作停顿,并没有下车,即加大油门逃至207国道上南召县新屠宰厂附近路段时,因“富康”轿车前轮暴胎、车上没油熄火,被迫停车。随后被告人谷某打电话喊其朋友巩××、刘××到场,刘××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肇事“富康”车拖至南召县南白沙岭玉龙大酒店处,谷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赵××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王××、张×身上多处皮肤擦伤,均系轻微伤。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谷某亲属支付赵××丧葬费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明知醉酒和无证驾驶车辆可能会造成不特定人数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在其本人无证和饮酒后故意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