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毒品现场被抓 罪有应得获刑受罚
贩毒者与买主事先联络,定好交易地点,在交易毒品时候被守候在旁的民警抓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4月30日,开封市顺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牛某与购买毒品的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被告人牛某乘车在开封市西司广场桥北50米处,与车外的刘某进行毒品交易,被民警现场抓获。在刘某身上查获毒品约0.2克,在牛某身上查获非法所得300元现金及毒品约0.8克。经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检材(1.0克)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