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获刑六年
2011年4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杨聪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6年12月杨聪在担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建筑材料时,指使店主多开出比实际价额高出120569.22元的售货清单意图侵占公司财产。2008年7、8月的时候,被告人杨聪再次利用职务之便,给李某出具了价值456000的假欠条,让李某起诉杨聪所在的公司,意图侵占公司财产。2010年5月4日被告人杨聪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担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开具假欠条等形式意图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