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打伤他人判刑赔偿
与人发生矛盾时毫不忍让,肆意伤人毁物,不仅仅会给别人带来伤害、损失,自己也必然要面临法律的严惩。2011年5月4日唐河县城关王某即因结伙无故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而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唐河县城关某KTV内与朋友贾某发生言语冲突,遂用玻璃杯将壁灯玻璃砸破,用拳头将房间内电视机砸毁,物品损失价值3900余元。
2010年10月17日晚,王某伙同城关青年张某、倪某(另案处理)在县体育场溜冰时因几个学生看了他们几眼就上去责问:“看啥哩看”!几位学生准备离开时,王某等人上前对几位学生拳打脚踢,倪某持刀扎伤一人的臀部,持砖砸伤另一人的头部,后经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受伤的二位学生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无故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在亲属的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