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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有国资产罪

 

              私分有国资产罪
 
    ()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里的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指由单位领导个人或者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
    客体 私分国有财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主观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有资产而予以私分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