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客体 介绍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 介绍贿赂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个人是否具有牟利动机在所不问。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介绍贿赂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介绍贿赂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介绍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的;②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自首的特别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介绍贿赂罪自首的特别规定。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