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考察需要时间,时间过短,不足以起到考察的作用。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二个月。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