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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条件

 

减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第二类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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