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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被人欺负 员工出头获刑
                                                                                             老板被人欺负   员工出头获刑
  听闻老板与其前任女友的现任男友发生矛盾,被打了一拳,员工纠集众人“拔刀相助”,替老板出头,怎料把自己送进了牢房。2015年9月15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故意伤害案,三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的老板邓某某因和其前任女友李某感情的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矛盾,2014年1月5日,邓某某与陈某甲在南华酒店发生过冲突,陈某甲将邓某某打了一拳。事后邓某某告诉了曾某某,曾某某遂产生了要教训陈某甲的想法。2014年1月初,曾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张某某、陈某某等人采取跟踪陈某甲车子的方式来确定陈某甲的住处,并授意张某某等人纠集人员发现陈某甲后就打陈一顿。
  同年1月10日21时许,张某某、陈某某及其纠集来的“小唐”、“猴子”四人在帝王广场乐巢KTV处发现陈某甲的宝马车后,乘车跟踪陈某甲的宝马车至帝王广场地下停车场内,尔后“小唐”、“猴子”持刀追砍陈某甲,将陈某甲砍伤,张某某、陈某某持刀将陈某甲宝马车的左前门玻璃等处砸烂。经鉴定,陈某甲全身共七处锐器创累计长达54.7cm,右膝开放性损伤,左小腿腓肠肌断裂,左胫骨撕脱性骨折,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遗留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并活动功能丧失1/3,属轻伤一级,已构成工伤标准八级伤残;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中心鉴定,被砸汽车含前门内饰板价值共计9770元,其中前门内饰板价值60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毁坏了宝马车的前门内饰板,因此宝马车前门内饰板的价值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扣除宝马车前门内饰板的价值,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实际毁坏财物的价值为3 720元,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纠集人员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纠集其他同案犯伤害被害人陈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某所起作用相对实施伤害行为的“小唐”、“猴子”要少;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