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宴上大打出手 致人轻伤被判缓刑
受邀参加朋友生日宴会,却在酒桌上与同席人发生冲突将其打伤。2014年7月21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应邀前往分宜县钤山镇某村朋友家中参加朋友的生日酒席,在酒桌上与受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后被旁人劝开。李某朋友怕冲突双方在其生日宴会上打架,于是安排他人将张某送走。不料李某见状立即驾车追赶,将张某车辆拦下后,从车内把张某拉扯下来,并用拳头和脚殴打张某头部、眼部和胸部等处。经鉴定,受害人张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
后李某在家人劝说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张某的损失,得到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受害人张某身体健康,致其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张某的损失,得到了张某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