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争吵 丈夫砍人获刑
见妻子与他人争吵,做丈夫的是“该出手时就出手”,结果将人砍伤,自己也身陷囹圄。2014年5月5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有仔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9月29日晚6时许,被告人刘有仔在铅山县河口镇金阁宾馆内因其妻子与余某发生争吵而殴打了余某。余某的朋友蒋某心中不快,与被告人刘有仔理论,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有仔持刀将蒋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有仔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有仔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与被害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性质、手段、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情况等情节,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